刑法时效意思解释

刑法时效(criminal law, prescription in),法定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在一定期间之内有效的制度。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行使上述权力,这些权力即归消灭。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追诉时效

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超过这一期限未予追诉,追诉权即行消灭,不能再行使求刑权与量刑权,不能再侦查、提起公诉或自诉,不能再进行审判。

关于时效期间长短的规定,当代各国大多以刑的轻重为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审判者,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关于时效的起算时间,第89条规定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还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行刑时效

法定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未能根据判决执行刑罚,就失去了行刑权。一般认为,判刑后未予执行是由于战争或重大自然灾害。如系罪犯越狱,则他又犯了新罪,应予追诉,数罪并罚。中国《刑法》没有行刑时效的规定。

带刑法时效字词语

带刑法时效字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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