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意思解释

行政行为(英语:administrative behavior),在行政法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特定的社会事实或对象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在行政科学中泛指人们在一定行政机构中所进行的活动,尤其是决策和影响他人行为的有关活动。

在行政法上,行政行为的类别有:①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即行政机关不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的行政行为和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如进行行政处理,颁发许可证,收税,实施行政强制等。②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和法规对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范围、方法等作了具体和明确规范的行政行为和未有上述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③主动行为和应请求行为。④须受领行为和不须受领行为。即必须使相对人受领的行政行为和不需相对人受领即发生效力的行政行为。⑤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即法律和法规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或形式进行的行政行为和行政机关可以自行选择形式的行政行为。⑥附款行为和无附款行为。即行为生效附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和没有任何条件限制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措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等。

当代行政科学一般把行政活动视为人类社会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分为:①行政管理中基层组织的特点和活动方式;②在行政组织中以人的动机为重点的人际关系;③行政过程中组织的运行和平衡过程;④决策过程中人们的认知活动和理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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