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原则意思解释

刑事诉讼法原则包括如下原则:

控诉原则

“控”即“指控”,“诉”则是指裁判,意指侦查与审判的概念分别独立,检察官负责犯罪的侦查、起诉和论告,法院则就两造提出的证据与主张调查事实,并作出裁判。

过去东亚古代与欧洲封建王朝均没有审检分立的概念,裁判官往往肩负追诉犯罪的职责,形成“球员兼裁判”的状况;但这样的审判模式被认为对被告并不公平,因此现代国家多半依控诉原则,将审判与侦查机关分开。

依据法官的职权和定位,现代国家普遍分为以下两种刑事审判体系:

  • 职权进行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此种制度,刑事审判的进行由法院主导,在证据调查方面,除了根据两造双方提出的证据外,法院可以基于发现真实的目的,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

  • 当事人进行主义

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种制度,刑事诉讼的程序由双方当事人主导进行,法院仅基于中立角色指挥诉讼;基于不告不理原则,法院仅根据双方提出之证据而为裁判,不得主动调查证据,以免有违公平审理。

不告不理原则

指当事人未请求法院审理的事项,法院不得加以审判。例如,在刑事诉讼法上不属于同一案件的犯罪事实,如果未经检察官或自诉人起诉,法院就不能审理;如果法院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对未经起诉之事实加以审理,就会形成诉外裁判,当事人可以上诉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此一违法裁判。

不自证己罪原则

在美国法上被称为“不自证己罪特权 (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指被告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国家不能课予被告证明自己犯罪的义务,否则即与公平审判精神相违背。其衍生的规定,在实体法上为被告不受伪证罪处罚;在诉讼法上则有缄默权拒绝证言权等规范。

无罪推定原则

被告在被法院证明有罪以前,必须推定其是无罪的。基于此原则,检察官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被告确实有犯罪。

罪疑唯轻原则

这是一个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指在证据不足的情形,如果法院对于犯罪事实不能形成合理怀疑,仅能为有利被告的认定。

公开审理原则

刑事审判必需公开,以确保国家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但涉及性侵害犯罪和少年犯罪案件,基于保护被害人与未成年人的目的,则例外不公开。

证据裁判原则

法院必需根据法庭上的证据为裁判,不得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定罪被告。

根据证据裁判原则所衍生出的“证据法则”,是法院在审理时筛选证据的标准。证据法则在英美法系国家又称作“严格证明法则”,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则概念并不相同:

  • 严格证明法则

指证据必需符合证据能力之要求,并经过合法调查者,始符合严格证明,得以作为裁判之依据。而证据能力之要求,又发展出“证据排除法则”、“传闻法则”与“自白法则”:

1.证据排除:指违法取得的证据,必需被排除在法院得以使用的证据之外。

2.传闻法则:指被告以外之人在法庭外陈述的传闻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传闻法则多探讨的是传闻证据可以被使用的例外情形。

3.自白法则:指被告的自白如果不是出于自由意志,例如被刑求、受诈欺、胁迫或疲劳询问取得的自白,即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 一般证据法则

大陆法系国家的证据法则指的是未经禁止使用,以及经过严格证明所取得的证据。这里的“未经禁止使用”即相当于英美法上的证据排除;而“严格证明”则是与“合法调查”为类似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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