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意思解释
拐卖妇女、儿童罪(crime of abducting and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
拐卖妇女、儿童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妇女及未满14周岁的儿童和婴幼儿。此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包括: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此罪。此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并且必须是以出卖为目的,否则不构成此罪。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中对人口贩运的定义。
“人口贩运”是指为剥削目的而通过暴力威胁或使用暴力手段,或通过其他形式的胁迫,通过诱拐、欺诈、欺骗、滥用权力或滥用脆弱境况,或通过授受酬金或利益取得对另一人有控制权的某人的同意等手段招募、运送、转移、窝藏或接收人员。剥削应至少包括利用他人卖淫进行剥削或其他形式的性剥削、强迫劳动或服务、奴役或类似奴役的做法、劳役或切除器官。
- 不论人口贩运受害者同意与否,人口贩运加害者是否有涉及第一项所定义之人口贩运方式,皆不应排除前项之适用。
- 在征募、运输、转送、藏匿、接收过程中,遭遇剥削的个人为小孩,即使没有涉及第一项所规定之方式,仍应视为人口贩运受害者
- 未满18岁者皆为儿童
根据全球根据国际刑警组织之分析,人口贩运现已成为仅次于毒品和武器走私的全球第三大非法贸易,由于人口贩运已成为组织分工细腻的国际犯罪,难以有明确的数据衡量其规模。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保守推估在同一时间点全球有两百五十万人为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此外,其统计资料更显示,全球被奴役人数高达2700万人,已超过18、19世纪黑奴买卖的高峰,受害者中80%是女性,50%是儿童,许多人口贩运的受害者通常来自于贫穷或是工作机会少的国家,但即使是先进国家仍会面临人口贩运的威胁。人口贩运可简单细分为以下四种型态,其中以性剥削及劳动剥削此两种型态为大宗:
- 性剥削
- 劳动剥削
- 儿童买卖
- 器官买卖
带拐卖妇女、儿童字词语
带拐卖妇女、儿童字成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