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意思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Enterprise Law of Partnership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国为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法律。

1997年2月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年8月1日起施行。共9章78条。主要内容有总则、合伙企业的设立、合伙企业财产、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法律责任、附则等。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三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包括总则,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法律责任,附则。共6章109条。

该法规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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