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社会组织)意思解释

,古代中国湖南、贵州、广西边区的侗、苗、布依、水等民族村寨中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一种社会组织。又称合款议款议榔合榔。有大款、小款之别。小款由三五个至一二十个毗邻村寨组成。合若干小款为一大款,范围可达百里之外,不受行政区划(省、县界)限制。凡参与联款的村寨,彼此有相互支援的义务和监督执行款约的权利。款有款首,称为蒙(头人)、宁老(老人)或荆老(寨老),一般都是一族或一寨之长,由公认具有威望、办事公平、熟悉款词的老人充任,不世袭。款首对内负责调解纠纷,召集款众议事,定规约,执行惩罚,主持“神判”;对外代表款众办事。平时从事生产劳动。大款首由小款首中协商产生。小款首之下还设有一名款脚,专事供应议事公房鼓楼内的柴火,遇事击鼓召众集会,传递火牌(传信方式)和鸣放传信炮,其生活由全寨承担。款有款约(不成文的习惯法),由参与联款的村寨共同制定。款约包括处理款内有关生产、婚约、债务及偷窃等事宜的法规,款众必须严格遵守,违者受罚。大款、小款都有固定款场。通常三年或九年(一说每年立冬时)集款一次。届时,凡属款内人员(一说成年男子)均需汇集歌坪,听取款首宣读旧款约或商议制定新款约,宰牛盟誓,并根据各村户数,分给牛肉,由乡老(寨老)分给各户,以示告诫。

到了明代后期,随着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封建生产关系发生变化,款的社会组织已明显地打上阶级烙印。至清末民初,款的组织始消失,但仍保有原始村社民主制的残余,表现在土地占有关系上,部分土地、山林、墓地、鱼塘、鼓楼坪等为宗族或村寨所有,不得自由买卖或转让;遇事集众于鼓楼公议等。

带款(社会组织)字词语

带款(社会组织)字成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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