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条约意思解释

里斯本条约(法语:Traité de Lisbonne;葡萄牙语:Tratado de Lisboa),又称改革条约,是欧盟用以取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条约。里斯本条约已经在2007年12月13日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条约旨在调整当前极需变革的欧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权保障、欧盟决策机构效率,并针对全球气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提高欧盟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前法国总统季斯卡和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德洛尔等多位欧洲联邦主义者认为,里斯本条约已与欧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社会宪章及欧盟国旗和国歌。里斯本条约务实与妥协的做法也为将来条约运作带有不确定性,例如虽设立了常设主席和外交代表,成员国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见。条约也容许成员国自行决定加入或退出个别条款,影响欧盟未来的整合进程。

欧盟各国政府代表签署里斯本条约前,欧盟对内部面临整合半个世纪来因宪法危机所引起的最大困局,对外则面对美国为首的全球化和新兴经济体,如俄罗斯、中国、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国迅速崛起。为了进一步凝聚和争取内部人民对欧洲整合的支持,欧盟发展策略明显转为因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外在环境的挑战有跨国反恐、能源问题、全球暖化、提升欧盟竞争力以及创造就业等问题。

欧盟通过里斯本条约的政治经济意义是因应欧盟目前面临困境的一个计划。在推动欧洲统合同时,所有国家须让出部分国家主权的争议、各国利益的调和,里斯本条约中许多具体措施将有助欧盟运作与决策,将成为未来整合的推动力。但里斯本条约中仍因若干国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协让步,并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将为统合的进程带来很多不确定性。

《条约》主要内容及改革部分

为了进一步提升欧盟内部决策过程效率及促使组织架构更符合民主,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12月决议召集“制宪会议”。2004年6月欧盟领袖高峰会同意“欧洲宪法”草案内容,继而交由会员国完成其立法程序。但草案却在2005年先后遭法国与荷兰公投中否决,从此欧盟不得不进入近3年的反省期。

  • (一)修正要点
  1. 删除原有欧洲宪法草案内容若干之重点。包括:放弃“宪法”用字、不出现“外交部长”头衔、取消象征欧盟统一的国旗及国歌。
  • (二)改革内容
  1. 设立欧洲理事会主席职位,修改目前每半年轮换一次的欧盟主席国轮替机制。主席任期2年半,可以连任。
  2. 将目前的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委员会外交委员这两个职权交叉的职务合并,设立“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一职,全面负责欧盟对外政策。
  3. 将更多政策领域划归到以“有效多数表决制”决策的范围,以简化决策过程。司法、内政等敏感领域的一些政策也将以“有效多数制”表决,成员国不可以“一票否决”。但在税收、社会保障、外交和防务等事关成员国主权的领域,仍采取“一致通过”原则。
  4. 各成员国在“有效多数表决制”下的加权票数重新调整,2014年至2017年之间逐步实行。
  5. 以“双重多数表决制”取代目前的“有效多数表决制”,即有关决议必须至少获得55%的成员国和65%的欧盟人口的赞同,才算通过。新表决制将在2014年开始实施,到2017年之前的3年为过渡期。
  6. 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将从27名减至18名,委员会主席的作用将加强。
  7. 欧洲议会的权力将增强。此外,议会的议席数将从目前的785席减至568席,一些国家所占议席数将根据其人口数量作出调整。
  8. 成员国议会将在欧盟决策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如果一项欧盟立法草案遭到三分之一成员国议会的反对,将返回欧盟委员会重新考虑。
  9. 新《条约》将确认《欧盟基本权利宪章》对各成员国的法律约束力。但英国和波兰获得部分豁免,以免其国内的一些法律与宪章有抵触。
  10. 加强反恐合作并共同致力改善全球暖化与能源等问题。

《条约》之中新设的“欧洲理事会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责分工并不完全清楚明确,三人之间能否配合则有待观察。除此之外,“欧盟委员会专员”人数减少之后,各成员国之间怎样分配委员名额也没有最后定断。由于新的“双重多数表决制”牵涉到每国国家人口数量,故各成员国如何界定各自人口总数也将成为新的问题。

《里斯本条约》的运作

作为“修正条约”,《里斯本条约》并不是为了被理解为一个独立的文本。它包括修正若干条约如《欧洲联盟》以及《建立欧洲共同体》等条约,而在这个修正过程中,后者更名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经《里斯本条约》改革以往欧盟条约之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将会完全并入《里斯本条约》之内,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 《条约》改革前“两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分(2009年12月1日前):
  • 《建立欧洲共同体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mmunity)
  • 《欧洲联盟条约》
  • 《条约》改革后“三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部分(2009年12月1日起及之后):
  • 《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 《欧洲联盟条约》
  • 《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

带里斯本条约字词语

带里斯本条约字成语


上一字:南京条约
下一字:圣安德鲁斯协议

相关汉字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