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意思解释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Convention on Prohibitions or Restrictions on the Use of Certain Conventional Weapons which may be Deemed to be Excessively Injurious or to have Indiscriminate Effects; CCW),联合国大会于1980年10月10日通过的一项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公约。1981年4月10日起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开放签署。1983年12月2日生效,无限期有效。至2003年6月,共有88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中国于1981年9月14日签署,1982年3月8日批准。

《公约》包括序言、11条正文和4项议定书(包括1995年10月增加的第4议定书)。主要内容有:缔约国基于国际法中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和手段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以及禁止使用具有过分杀伤力的武器、弹药和作战方法的原则,决心在本《公约》及所附议定书或其他国际协议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务使平民和战斗员无论何时均受人道原则、公众良知和既定惯例的保护;《公约》的适用范围与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及第1附加议定书一致;《公约》生效后,任何缔约国可提议增列未为现有议定书所包括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议定书。

4项议定书是:①《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规定禁止使用任何其主要作用在于以碎片伤人而其碎片在人体内无法用X射线检测的武器。②《禁止或限制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简称《地雷议定书》)。规定禁止对平民使用地雷(水雷)、饵雷和其他装置;禁止使用旨在引起过分伤害或不必要痛苦以及违反国际法规定的饵雷;用飞机、火箭或大炮等手段布撒的雷器应装有自毁或遥控装置,使其不再用于军事目的时能够自毁或失效;冲突各方应将其布撒或埋设的各种雷器的位置进行记录,并在停战后予以公布。1996年5月,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公约》审议大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其中规定,禁止使用和转让不具有可探测性的杀伤人员地雷,禁止向非国家实体转让各种地雷等。③《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规定禁止使用燃烧武器攻击平民或民用物体以及未用于军事目的的森林或植被;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空投燃烧武器攻击平民集聚区内的任何军事目标;禁止以非空投燃烧武器攻击平民集聚区内的任何军事目标,除非该军事目标与平民集聚点明显区分或隔离。④《激光致盲武器议定书》。规定禁止使用专门设计以对未用增视器材状态下的人眼造成永久性失明为战斗功能或战斗功能之一的激光武器。

《公约》的基本精神反映了世界人民要求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的合理主张和善良愿望,有利于反对侵略和维护和平。但《公约》没有规定对违约行为进行监督与核查,使其约束力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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