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刑统意思解释
《宋刑统》,中国宋代重要的法典。太祖建隆四年(963)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奉诏撰写而成。全书连目录共31卷,12篇,502条,定名为《重详定刑统》,简称《刑统》,随即刊版印刷,颁行全国。
《宋刑统》以《唐律》、《大周刑统》为蓝本制定。篇名、律文内容大体与《唐律疏议》相同。其有别于《唐律疏议》的,大致有如下几点:
①把唐开元二年(714)以后及后唐、后晋、后周、宋初颁行的有关刑名的敕、令、格、式加以选编,附于各条律疏之后,共177条,并有起请(立法者对某一规定提出意见,奏请皇帝审查之意)32条。这是对《唐律疏议》内容的补充。在选入的敕、令、格、式前面,都有一个“准”字,表示经过皇帝批准,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②为了便于检阅,仿照《大周刑统》体例,分12篇,每篇之下再分门,共213门,每门包括律文若干条,敕、令、格、式若干条,起请若干条。
③在刑罚制度上沿用《唐律》的五刑制度,但规定了折杖制。凡应处笞十、二十改决臀杖七下放,笞三十、四十改决臀杖八下放,笞五十改决臀杖十下放;应处杖刑六十改决臀杖十三放,杖七十改决臀杖十五放,杖八十改决臀杖十七放,杖九十改决臀杖十八放,杖一百改决臀杖二十放;应处徒刑一年改决脊杖十三放,一年半改决脊杖十五放,二年改决脊杖十七放,二年半改决脊杖十八放,三年改决脊杖二十放;应处流刑二千里者改决脊杖十七配役一年,二千五百里改决脊杖十八配役一年,三千里改决脊杖二十配役一年;加役流改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
④增加了一些新的条目,如“绝户资产”条和“死商钱物”条。
⑤删去《唐律疏议》每篇所列历史渊源。
《宋刑统》是宋代保存至今唯一的完整法典。然而在当时司法实践中往往以“律不足以周事情”为由,多用皇帝随时颁布的敕令作为断罪处刑的依据。敕具有灵活性,更能适应情况不断发展变化的需要。在修订《宋刑统》的同时,就另选《新编敕》4卷,同时颁行。之后,几乎历代皇帝都要编敕。而建隆(960~963)以后,却不见对《刑统》有所修纂,故吏书说:“律恒存乎敕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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