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L.富勒意思解释

富勒(1902~1978)(汉语拼音:Fu le;英语:Fuller,Lon Luvois),美国法学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之一。曾长期任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

富勒学说的基本思想是:在人类有目的的活动中,道德和法是不可分的。为了正确认识法和道德的关系,首先应分清愿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前者指充分实现幸福生活和人的力量的道德,后者指社会生活的基本要求。法和义务的道德十分相似,而和愿望的道德并无直接联系;法无法迫使一个人达到他力所不及的优良程度。

富勒认为法是使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他把法当作一种活动,一种有目的的和不断努力的事业,其成功有赖于处理法的人,因而法也就注定不能完全实现自己的目的;而反对这种观点者则认为法是社会权力,只研究法现在是什么和做什么,而不是去研究法打算做什么或变成什么。

西方法学界认为富勒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权威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他的新自然法学说,主要涉及他所说的自然法的程序法。70年代初J.B.罗尔斯的学说出现,富勒的学说已不如过去流行。主要著作有《法在探求自己》、《法理学》、《法的道德性》、《法的虚构》和《法的自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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