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平法院意思解释
衡平法院,英美司法历史上曾经出现的一种法院。
十三到十四世纪的英国,衡平法院开始出现。在当时的英美法体系下,原告方(Plantiff),需要向王座掌印院(King's Chancery)购买传票(Writs),然后才可以到普通法院(Court of Common Pleas)或者王座法庭(King's Bench)发起诉讼,如果有新的起诉事项,王座掌印院就会制作新的传票,1258年发布了牛津法,停止了新的传票种类的增加,这样就更加局限了英美法的能力和弹性。普通法对原告的救济措施较为受限,仅限于赔偿以及恢复财产权。此外,普通法注重文件和公开的财产权,不承认非正式的合约以及信托。因此,人们开始逐渐直接向英国国王申诉,而国王则将案件转交其掌印大臣/大法官(Lord Chancellor)。由此,逐渐形成了衡平法院(Court of Chancery)。从1473年开始,衡平法院的大法官开始以自己的名义发出判决。
衡平法院的出现主要为了填补英美法的不足和补救普通法造成的司法不公,另外,衡平法起初与英美法不同,而更加偏向于特殊情况下的行政措施。因此,衡平法起初也不遵守遵循先例原则,而是更加偏向于依照个案的需要酌情处理,并且衡平法院也没有陪审团[6]。
衡平法院出现之初,作用相当于一个良心法院(Court of Conscience),衡平法院法官以自己对公平的理解来断案,到十六世纪中旬时,大法官已经一般由接受过普通法训练的律师来担任。判决开始被记录和报告,形成了和英美法相当的可供使用的判例法,而到十七世纪,衡平法已经获完全接受为司法体系的一部分。
衡平法法院诞生之初,尽量避免和英美法的冲突,但是,冲突却不可避免,到了1616年,詹姆斯一世国王发出命令偏向衡平法,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从此确立。但是,衡平法法院从此变得臃肿低效。通过一系列改革,独立的衡平法院和其他普通法法院由1873年最高司法院法令合并为一个新的高级法院,法院同时适用英美法及衡平法,虽然,英美法及衡平法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英美法及衡平法已经融合一体。
与英国类似,在十九世纪晚期及二十世纪,美国的大多数州也废除了独立的衡平法院,并且合并了英美法和衡平法的程序制度。近年来,衡平法也受成文法所影响。比如,传统上衡平法仅适用于财产权争议。而在现代法律,起源于衡平法的强制履行合同和禁制令也适用于劳动法、行政法等其他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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