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意思解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汉语拼音:lián hé guó hǎi yáng fǎ gōng yuē),(英语: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首字母缩略字:UNCLOS),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于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由于英语中的“Convention”同指“会议”与“公约”,所以此一词汇可以同指该公约本文,以及总称三次会议的内容。不过在中文语境中,“海洋法公约”一般是指1982年的决议条文。公约对内水、领海、临接海域、大陆架、专属经济区(亦称“排他性经济海域”,简称:EEZ)、公海等重要概念做了界定。对当前全球各处的领海主权争端、海上天然资源管理、污染处理等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裁决作用。海洋法公约与相关会议的行政管理为其“秘书处”,设置于联合国“海洋事务与海洋法总署”(英语:United Nations Division for Ocean Affairs and the Law of the Sea)。
1956年联合国在日内瓦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两年后达成以下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大陆架公约》、《公海公约》、《公海渔业和生物资源养护公约》,统称“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
1960年又召开了第二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上次会议未解决的领海宽度和渔区问题,但未取得成果。1958年通过的“日内瓦海洋法四公约”不能反映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要求。到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床及洋底的原则宣言》,宣布国际海底区域为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1972年,非洲国家在拉美国家200海里海洋权的基础上,提出了专属经济区的概念,要求通过新的海洋法公约,建立新的海洋法制度。
1973年12月,召开了第三届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于1982年12月结束,历时9年。会议通过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9日在联合国总部签字,截至1984年12月9日,已有159个国家和实体签署了公约,中国于1982年12月10日签署该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分17个部分,共有320个条款和9个附件。另外还有“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迄今为止对国际海洋法制度最全面的总结,公约有关领海宽度、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国际海底区域等规定,体现了国际海洋法的最新发展,公约的制定和通过,标志着国际海洋法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目录:
序言
第一部分用语
第二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三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第四部分群岛国
第五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六部分大陆架
第七部分公海
第八部分岛屿制度
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十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十一部分“区域”
第十二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十四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十五部分 争端的解决
第十六部分一般规定
第十七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一高度回游鱼类
附件二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三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四企业部章程
附件五调解
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七仲裁
附件八特别仲裁
附件九国际组织的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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