振兴工艺给奖章程

概况介绍

百日维新期间清政府奖励发明创造以振兴工商业的章程。1898年(光绪二十四年) 7月13日颁布。共十二款。主要内容为:对采用新法制造船械枪炮等器超出西方国家水平者,对兴办有利国计民生的大工程者,颁特赏,并准其集资设立公司,专利五十年;对制造各国所无的日用之物者,授以官职,许其专利三十年;对仿照各国器械,成功适用者,授以官职,许其专利十年;对著新书、发明专门学问,并切实可用者,授以官职,著作准其专售二十年;对能捐款兴办学堂、藏书楼、博物院及枪炮厂者,按贡献大小,颁以不同奖励;对各种创造发明,均须由总理衙门考核属实,才能给奖。此章程从法律上承认了中国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合法性,鼓励其发展,有利于科学技术的创造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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