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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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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概况介绍
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1月31日颁布。共十一条。规定凡从事反对国民党政权的革命活动者,处死刑;凡与革命运动发生联系或以文字、图画、演说进行革命宣传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接受革命宣传并转告他人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凡组织进步文化团体或集会,宣传反法西斯主义的民主思想者,亦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此实施法西斯恐怖统治,屠杀和迫害中国共产党人与革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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