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的创建

概况介绍

1928年11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中央银行正式宣告成立。中央银行系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国家银行,自1924年8月15日在广州创办后,中央银行几经沉浮。重新创立后,中央银行在组织、管理上不断完善,成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财政金融的主要支柱之一。中央银行和中国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国交通银行并称“四大银行”,共同支撑着南京国民政府的财政经济运转。中央银行最初是由孙中山倡导在广州创办的。孙中山认为,欲求革命成功,不仅要有健全的军队训练,而且要有完善的金融组织。因此,他特以手谕拨交国币3 000万元,由宋子文负责筹设中央银行①。随后又借贷外国资本1 000万元。1924年8月15日,中央银行在广州正式开业,孙中山亲自出席开业式发表演讲以示支持。宋子文任行长,资本1 000万元,发行准备金达六成以上,信用良好。其时因全国尚未统一,中央银行的营业范围仅限于广东一省。北伐开始后,因纸币发行过多,丧失信用,1926年8月暂停营业。1926年12月7日,广东国民政府及国民党中央党部开始向武汉搬迁,不久便在汉口设立中央银行汉口分行,以整理湖北金融公债抵借现金500万元充做资本,担负中央银行使命,1927年1月20日正式开张营业。但是,由于“政党纠纷,军需浩繁”②,经营一直不理想。3月,武汉国民政府开始实行现金集中政策,中央银行因而信用丧失,1928年被迫停业。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为统一全国的货币金融,加强其财政经济力量,即着手设立中央银行。1927年10月25日,南京国民政府公布《中央银行条例》及《中央银行监理委员会组织条例》。《条例》规定:中央银行为特定国家银行,由国民政府设置经营,银行总资本为1亿元,由国库支给,总行设在南京或上海,在各省会及大城市设立分行,银行业务以三十年为限,中央银行有依据法令发行兑换券、经理国库、募集或整理公债事务,铸造及发行国币的特权③。1928年6月和7月,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在上海、南京举行全国经济会议和财政会议,为全面规划全国的财政、金融货币提出了建议方案。会后,财政部长宋子文立即着手筹建中央银行,并兼任总裁。1928年11月1日,中央银行在上海黄浦滩路华俄道胜银行旧址正式开业,资本2 000万元。总裁为宋子文,副总裁为陈行,理事有宋子文、陈行、叶璋堂、姚咏白、王宝仑、钱永铭、陈光甫、荣宗敬、简宗良等人组成,另有监事若干人。原设广州的中央银行遂改为广东省银行。在中央银行开张仪式上,宋子文明确提出:中央银行的业务方针,就是统一币制,统一金库,调剂金融,以达到成为“银行之银行”的目的④。在组织上,中央银行实行立法、监察、行政三权分立。由九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立法权;由监事七人组成的监事会,负责监察权;设立总裁、副总裁各一人,负责行政职权;理事会、监事会成员除一人代表南京国民政府审计机关以外,余者均由国民政府在实业界、商业界、银行界有声望者中指定,同时指定五人为常务理事。凡业务方针、发行数量、预算决算的审定、资本的增加、分支行的设废以及各种规章制度的订立,均由理事会决定。监事会行监察之责,由国民政府特派七人组成,其中有实业界、商业界和银行界代表各二人,政府审计机关代表一人。负责检查账目和准备金、审核预算决算等。总裁、副总裁由国民政府财政部在常务理事中选定,负责全行行政事务。从1928年到1949年,先后担任总裁一职者有宋子文(1925.7—1933.4)、孔祥熙(1933.4—1945.7)、俞鸿钧(1945.7—1946.2和1948.5—1949.1)、 贝祖诒 (1946.2—1947.3)、 张嘉璈(1947.3—1948.5)、刘攻芸(1949.1—1949.6)、徐堪(1949.6—1949.10)及关吉玉 (1949.10)八人。总裁、副总裁下设发行局、业务局(1928年10月设)、汇兑局(于1934年3月并入业务局)以及国库局(1934年4月业务局国库科改为国库局)和稽核、秘书等处。为昭信用,发行准备独立,发行会计公开。发行局负责兑换券订印、发行、销毁及现金准备和保证准备的收付、保管等。业务局办理存款、放款、贴现及国内外汇兑。稽核处负责审核全行账目和预算决算。秘书处办理人事及日常事务。1933年,为进一步扩大业务,加强中央银行对全国金融的控制,又特设中央银行经济研究处。在南京国民政府进行的一系列财政金融改革中,中央银行不仅增强了自己的实力,也日益巩固了其在中国金融和财政中的重要地位。1930年2月,由于海关进口税改征关金,中央银行遂奉命管理关金,办理外债收支,在纽约、伦敦两地开立户头,代理政府对外商务。5月,财政部又授权中央银行管理金银输出。1931年8月,中央银行又设立汇兑局,专门负责外汇及黄金进出口业务。截止到1933年11月,中央银行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行及办事处计有33个;和1928年初创时相比,中央银行资产负债额增加8倍,钞票发行额增加7倍,存款额增加15倍多,放款额增加约35倍,纯利润增加75倍,发展的势头极猛。至1936年底,中央银行设在各地的分行及办事处计有45个,遍及全国各地。

抗战前中央银行资产发展概况

单位:万元

项目 年度1928年下期1934年下期1935年下期1936年下期资产金额总额指数4 74710047 8241 00793 154.31 962109 994.52 318各项金额贷款指数发行金额兑换券指数纯益金额指数1 5411001 171.310023. 910024 948.61 7688 604. 9735482. 26 10859 594.14 11417 992.41 536904. 83 7806 392. 84 14830 038. 32 564520. 92 176

资料来源:《民国二十三年会计年度及该期财政情形报告》,财政部档案,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存。清末民初以来,中国流通的货币主要有银两、银元、银角和铜元四种,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发行的纸币。制钱除在个别农村尚有流通外,已基本绝迹。混乱的货币体制,严重制约着工商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也阻碍了国家的统一。国内外有识之士者迫切地感受到币制改革的必要性与紧迫性。1928年3月,经济学家马寅初率先提出《统一国币应先实行废两用元案》,财政部研究后迅即呈报南京国民政府,请在上海、浙江两地先行试办。1933年3月8日,财政部公布《银本位铸造条例》,规定由中央造币厂专门制造银元,旧有银元在一定期限内同样使用⑤。3月10日,上海市率先实行废两改元。随即,中央、中国、交通银行共同组成的上海银元银两兑换管理委员会开始办公,当天,以元换两或以两换元者共计120余万元。上海市面反应良好⑥。4月6日,宋子文升任财政部长,南京国民政府特任孔祥熙为中央银行总裁、理事;同时,财政部宣布即日起要全国实施“废两改元”,所有一切公私款项及交易,一律改用银币,废止银两流通。由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负责民间兑换中央造币厂统一铸造银币事宜,只准以银两兑银元。财政部布告发出后,得到了上海、汉口、天津等地银钱公会的支持。在华的主要外国银行如花旗、汇丰、麦加利、有利、正金、三井、台湾、华比等银行在联席会议上也作出支持币制改革的决定。币制改革的措施极为顺利地实施,确立了银本位,使得以银两流通牟利的旧式钱庄和外国金融势力大为衰落,为在全国统一发行货币奠定基础。在“废两改元”过程中,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地位得到进一步的确定。随后,财政部决定对中央、中国、交通三行进行增资改组。因为中国、交通两行实力雄厚,非中央银行可比,为提高中央银行地位,加强其对金融的控制能力,1934年4月17日,行政院决定将中央银行资本增为1亿元⑦。1935年5月9日,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了《中央银行法》,确定资本总额为1亿元;理事会增为11至15人、任期三年;副总裁增为二人,任期三年;规定总行迁至首都;各地分支机构改称分行;各局经理改称局长,由总裁提请理事会通过任用,不再呈请国民政府任命;将招集商股数不得超过资本总额49%改为40%⑧。同时,行政院明定中国银行为国际汇兑银行,资本额4 000万元,官商各半;交通银行作为实业银行,资本额增为2 000万元,官六商四。三行增资改造,实际上是确定中央银行作为国家银行的地位,同时也是对中国、交通两行功能的重新定位。由此,中央银行的实力一跃而为国内银行之首。1935年6月,根据业务繁简程度,中央银行将其下属分支机构划为一、二、三等分行和办事处。总行直接控制一等分行和设有电台的二等分行,三等分行由二等分行管辖,其业务限于处理收税及汇解军政款项。为便于发行,中央银行决定在西南、西北、华中区设立发行分局。8月,中央银行拨款1 000万元设立中央信托局。10月1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上海,并相继在全国各大城市设立分局,主要办理信托、储蓄、保险、收购军火等业务。中央信托局对内是中央银行所属一个局,它的设立,增强了中央银行的实力。1946年,中信局虽然成为独立单位,但仍受中央银行控制。在中国推行废两改元的同时,世界上不少国家相继放弃金本位的货币制度,实行货币贬值。1935年,美国政府宣布实施白银法案,提高白银收购价格,从而引发世界范围内的白银价格上涨。中国实行的是银本位,但国内产银极少,需要大量进口白银。白银价格的上涨,导致白银大量外流,对中国经济造成的打击极大。1932年,中国白银出超为1 039.5万元;1933年出超为1 442.2万元;1935年出超高达25 672.8万元。白银的大量外流,造成国内银根紧缩,市面不稳,人心浮动,挤兑之风盛行,物价的升降和银价的涨落恰成反比。1935年,上海批发价指数较1926年下降9%,南京下降25%,武汉下降13. 5%,华北下降9.3%。人民购买力下降,带给民族工商业沉重打击。1935年10月后,上海发生了大规模挤兑、提款、抢购、投机的“白银风潮”,社会经济陷入动荡。这一事件促使南京国民政府加快了币制改革的步伐。11月3日,国民政府发布《财政部改革币制令》,禁止白银流通,以中央、中国、交通三行所发钞票为法币,所有公私收付以法币为限;原发行钞票的各银行, 自法币通行起一律停止发行;已发钞票及准备金交由财政部指定的银行接收⑨。不久,中国农民银行所发钞票也被确认为法币。实行法币后,财政部本拟由中央银行统一发行法币,财政部长兼中央银行总裁孔祥熙曾发表声明称,两年后中央银行将改为中央准备银行,享有发行专权。不久又制定了《中央准备银行法草案》。此项工作由于中日战争的全面爆发被迫停止。抗战前,中央银行未能独占发行货币的大权,但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扶持下,中央银行的货币发行业务进展很快,发行额迅速增加。到1936年底,中央银行的法币发行额已从1928年的1 100余万元增加到3.4亿余元,增长29.64倍,纯益增长21.76倍。这表明,中央银行已在金融界站稳脚跟,并正向着“银行之银行”的目标大步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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