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公司章程
概况介绍
清末奖励发展工商企业的章程之一。1903年(光绪二十九年) 11月颁布。共二十条。规定凡能集股五十万元至五千万元兴办工商业者,分别奖以五等至头等议员或四等至头等商部顾问官等职位,加七品至头品顶戴。1907年改订为集股二十万元至二千万元以上者即予奖励。并规定自四等顾问官以上,由商部专折奏请给奖;头等议员以下,由商部直接给奖;若商人原有职衔在所定等第之上者,递加一等;已有职衔,可移奖兄弟及亲子侄;合股经营,分资给奖;办理无成效者,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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