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察院

概况介绍

官署名。汉以后历代均设御史台,明改称都察院,清沿明制。置左都御史(由承政改称,别称总宪)、左副都御史(由参政改称,别称副宪)为主官;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右佥都御史为外省总督、巡抚兼衔。下按地区分道,设监察御史。雍正初六科给事中并入,合称科道。职掌监察、弹劾官吏,并参与司法,受理臣民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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