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余

概况介绍

旧中国盐税收入中扣除偿付外债、内债、拨付各省协款及盐务行政经费后的余款。十九世纪末,中国开始以盐税作抵还外债的部分担保。1913年4月袁世凯政府与五国银行团订立《善后借款合同》,规定以盐税作本息担保,并设立盐务署及各分支机构,由洋员襄助;盐余须经洋会办允准,北洋政府方能使用。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常以盐余向银行抵借款项或作为举借内债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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