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新刑律

概况介绍

1910年(宣统二年)颁布。由沈家本等借鉴德、日等国刑法体例和我国封建旧律,修订《大清现行刑律》而成。总则十七章,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的效力范围等一般刑法原则;分则三十六章,为具体犯罪的处罚方法。在形式上规定,审案定罪必须依照法律,更定刑名,采用缓刑、假释和时效制度,并规定对触犯皇室罪、国事罪,仍严加惩处。清廷不久即覆灭,后为袁世凯北洋政府所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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