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
概况介绍
我国西南川、黔、滇、桂各省,散居有众多的少数民族。对于这些少数民族的统治,明朝以前均由当地的土司负责。土司是少数民族首领的世袭官职。明朝永乐以后,为了加强对少数民族的统治,在黔、滇的部分地区废除了土司,改设布政使司,实行官府统一治理。清初,仍沿袭明制。雍正三年(1725)云南巡抚鄂尔泰上疏:“云、贵大患无如苗、蛮,欲安民必制夷,欲制夷必改土归流……东川虽已改流,尚为土目盘据,文武长寓省城,膏腴四百里无人敢垦……若不铲蔓塞源,纵兵刑财赋事事整理,皆非治本。”(《清史稿·鄂尔泰传》)雍正同意他的意见,遂逐步废除西南各省的土司制度,收缴其印信武器,改由清政府委派的官员治理。至雍正九年(1731)全部工作完成。改土归流政策的推行标志着清廷和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政治隶属关系的加强,说明了中央集权的统治的进一步深化。同时,它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落后面貌,促进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这都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带改土归流字词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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