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直觉主义意思解释

义务直觉主义(obligatory intuitivism),继价值论直觉主义之后,H.普里查德于1912年发表《道德哲学能建立在错误上吗?》一文,首先提出义务论直觉主义的基本原则,把义务当作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后来,W.D.罗斯等人发展了普里查德的思想。30年代又出现了C.D.布劳德所代表的新义务直觉主义。他一方面认为义务是伦理学的主要范畴,同时也承认义务对善的依存关系。义务论直觉主义者把对义务、正当等道德范畴的研究当作主要任务,认为义务、正当是不能被定义的直觉范畴,它们都是“自明的”。只有道德直觉才能给人指明他的义务是什么,什么是正当的。人们在道德问题上之所以会发生分歧,是由于人们并不具有同等发达的道德直觉。

在义务论直觉主义者看来,道德义务的根据不是社会需要,而是自明的直觉,道德直觉是永恒不变的。罗斯还制定了七组自明的义务,即忠实、知恩、行善、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失、不做恶、正义或公正、自我修养。这些永恒的道德义务,指的都是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因此,它们具有明显的个人主义性质。义务论直觉主义者强调为义务而义务,认为只要人们根据义务感去行动就是正当的,至于行动的性质,即社会结果并不影响对人行为的评价。这样,他们不仅把义务变成了没有具体社会内容的纯粹形式的要求,而且也取消了正确评价人们行为的客观标准。其结果,使资本主义社会占统治地位的资产阶级道德观念和行动都成为正当的了。

带义务直觉主义字词语

带义务直觉主义字成语


上一字:感情主义
下一字:直觉主义伦理学

相关汉字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