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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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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兰修好条约意思解释
《
琉兰修好条约
》,是琉球国与荷兰王国于1859年7月6日(清朝咸丰九年六月初七)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全权大臣
琉球国:尚凤仪、翁德祐荷兰王国:昉·卡佩莱尔(Jonkheer J. H. van Capellen)
主要内容
自由贸易(琉球国丧失关税自主权)、荷兰船只薪水供给
漂流民救助
承认荷兰拥有领事裁判权
设置荷兰人坟地并保护
琉球国水先案内相关规定
对荷兰人薪水提供的相关费用
带琉兰修好条约字词语
带琉兰修好条约字成语
上一字:
琉法修好条约
下一字:
美日修好通商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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